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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薪資所得扣繳標準:
(一)於一課稅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內在華居留日數未超過183天者,同時全月薪資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上者(28,170),按給付額扣繳18%。
(二)於一課稅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內在華居留日數未超過183天者,同時全月薪資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未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26,820),按給付額扣繳6%
(三)於一課稅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內在華居留日數已超過183天(含183天)以上,按居住者(即比照國人)扣繳率標準扣繳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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