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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家庭看護工可直接隨同被看護者(病人)到護理之家/養護機構照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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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在護理之家/養護機構使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從事看護工作,在法令上屬違法,所以,所聘僱的外籍家庭看護工不得直接陪同被看護人到護理之家/養護機構從事看護工作。
若雇主有需要調派所聘僱的外籍家庭看護工陪同被看護者到護理之家/養護機構進行看護工作,則需向勞委會提出申請,每次申請以2個月為限,一年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
申請調派所聘僱的外籍家庭看護工到護理之家/養護機構照顧被看護人應備文件:
1.勞委會異動申請書
2.雇主切結書
3.護理之家/養護機構切結書
4.護理之家/養護機構立案證書影本(須蓋護理之家/養護機構之印章,並加蓋與正本相符之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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