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國語)疫苗接種非屬強制性 雇主或仲介應尊重移工意願          .第11期BNT疫苗第1劑接種、AZ疫苗第2劑,增加接種對象-多國語          .Q:移工COVID-19相關費用由誰負責 A:分兩個階段 1. 移工入境後14天集中檢疫或居家檢疫費用 =>由雇主支付 2.有疑似症狀之移工就醫後經醫生評估應採檢之檢驗費用或依衛生單位要求隔離治療期間之相關費用 =>由政府支付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Q:移工COVID-19相關費用由誰負責 A:分兩個階段          .防疫全方位,各語言版手冊保障外籍人士健保權益          .(衛生福利部)受隔離、檢疫者防疫補償-多國語宣導          .因應疫情,聘僱許可屆滿因故未能如期出國之移工,雇主申請短期聘僱許可相關問答集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加強移工及雇主防疫宣導圖卡之各國翻譯          .口罩正確戴法-各國翻譯影片          .工作年限9/17將屆滿 雇主可申請延長3個月          
•轉換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 新增因應新冠肺炎 勞動部函釋3/27-6/17轉出名額不會扣總人數
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部近日函釋新增在109年3月27日至6月17日期間,外國人因《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轉換雇主,屬於不可歸責於雇主事由,未來核算製造業雇主配額時,轉出名額將不會被管控。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4條之7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含申請日前2年內,依本法第59條規定轉換雇主之外國人人數。「但轉換雇主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者,不在此限。」  勞動部將於109年5月1日公告函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4條之7第1項第4款但書所稱「轉換雇主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新增「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自109年3月27日至109年6月17日,外國人因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轉換雇主」。  勞動部先前函釋「轉換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者」,首先是須符合雇主與所聘外國人發生勞資爭議,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召開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會議後,任一方或雙方無繼續聘僱關係之意願,並依法終止聘僱關係,且雇主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查明無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  例如移工對於工作環境過敏不適應,如工廠的化學藥品等,移工要求解約轉換,調查雇主無違反勞動法令與勞動契約,就不會扣配額。 其次是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第4款規定不可歸責雇主事由,致外國人須延後出國並經勞動部專案核定,如外國人因受羈押、刑之執行、重大傷病或懷孕等事由,致須延後出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雖外國人仍在台時,原雇主可以引進或承接聘僱新移工。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新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於原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或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但有下列情形,不在此限:其中第4款規定外國人因受羈押、刑之執行、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須延後出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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