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