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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聘僱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僱主應於14日內、 將所聘僱之外國人辦理出境。 ( 1 )聘僱許可經撤銷或聘僱之外國人辦理出境。 ( 2 )外國人依規定健康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健康檢查者。 ( 3 )外國人健檢合格,但僱主未依期限辦理核備,而取得不予核備函者。 ( 4 )申請聘僱許可經駁回者。 ( 5 )申請外傭居留證經駁回或外僑居留證經撤銷者。雇主應於前項外國人出境後七日內,檢具出境外國人之名冊及離境證明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警察機關與衛生局(院),並副知主管機關,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與內政部警政署,並辦理遞補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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