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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勞工簡介
>>認識您的工作伙伴—不同國籍之外勞 國 籍 語言能力 宗教信仰 學歷背景 適合工作項目 菲律賓 英語 天主教 高中或大學以上 勞工、看護工、女傭 泰國 泰語 佛教 國中 勞工、營造工 印尼 印尼語 回教 國中 勞工、看護工 馬來西亞 英、華語 回教、天主教 高中 均可 越南 越南語、簡單華語 佛教、天主教 高中 勞工、看護工 蒙古 蒙古語 藏傳佛教(喇嘛教) 高中 勞工、看護工 聘僱之外勞須具備:身份證明文件(證明年滿二十歲) 行為良好證明書(良民證) 工作專長證明文件 身體健康檢查表 附註: 以上六國係經行政院勞委會核准引進之國家, 其他國籍均不得引進。 >>身為老闆的您應該知曉---引進外勞須知 ● 必須知曉 一. 工作期限最少兩年,期滿視雙方意願,得延期一年。 二. 到職日起40 天為試用期,若不適用,予以遣返並無條件遞補。 三. 勞工應接受雇主安排工作、職責。並應保持良好態度,妥善維護工廠及同事安全。 四.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八小時, 雙週工作84 小時, 如需加班或晝夜輪班時,勞工應配合僱主要求。 五. 工資以月計算,每月定期發給,並依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由雇主代為扣繳工資所得稅。 六. 超時工作報酬計算方式,依照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及雇主管理規定辦理。 七. 雇主提供膳、宿,並由勞工薪資扣除膳宿費用。 八. 工作每滿一年,雇主需給勞工7 天特別假。 九. 勞工在受雇期間,享有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保險費之負擔及保險給付之請領,均以中華民國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辦理。 十. 勞工在試用期間,勞工專長與雇主要求不符,無法勝任工作時,雇主得將該勞工遣送回國,其遣返費用,僱主無須負擔。 十一. 僱主在其所聘僱之外勞工作期滿返國後,可以繼續申請僱用外勞。 十二. 僱主遇到下列情況時,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警察機關: (1)連續曠職三日失去連繫者。 (2)僱傭關係消滅者。 (3)聘僱許可期間屆滿者。 十三. 契約期間內,勞工如有下列情形,雇主得將該名勞工遣送回國,其遣返費用,僱主無須負擔。 (1) 除臨時訪問外,攜眷來華者。 (2) 受僱期間在中華民國境內結婚者。 (3) 健康檢查不合格者,或入境後在中華民國公立醫院檢查發現染患有開放性肺結核,性病、法定傳染病及HIV 抗體陽性患者。 (4) 在工作期間發現HIV 陽性抗體者及非因工作罹患疾病未能在一個月內治療者。 (5) 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致喪失工作能力者。 (6) 任意轉換雇主或從事兼業工作者。 (7) 有違反公序良俗者。 (8) 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者。 (9) 不服從工作指揮,經三次發函警告者。 (10)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者。 十四. 不得變更工作地點(惟經報備核准者除外)。 十五. 外籍勞工薪資所得稅扣繳標準: (1) 於一課稅年度(1 月1 日-~12 月31 日)內在台居留日數未超過183 天者,按所得之20%扣繳。 (2) 於一課稅年度(1 月1 日-~12 月31 日)內在台拘留日數超過183 天(含183 天)以上,按“居住者”(比照本國人)扣繳率標準扣繳6%。 (3) 上年度已住滿183 天以上者,本年度提前離境時可比照上年度“居住者”稅率扣繳。 (4) 上年度未住滿183 天者,本年度仍應重行起算,如本年度仍未滿183 天者,則應扣繳20%;如本年度已住滿183 天以上者始可適用“居住者”之“扣繳標準”扣繳。 十六. 提出申請引進外勞後,國內、國外官方之作業時間均約需三~四個月。(含外勞入境送抵工廠之時間)。 ● 絕對避免: 僱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一佰伍拾萬以下罰金。 (一) 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二) 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 未經許可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四) 為聘僱外國人而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 (五) 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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