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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工
申辦條件 應備文件 相關規定 期滿重招 申辦費用
��申辦條件

申請外籍監護工需具有下列任一文件:(95.01.01起適用)
(一) 特定身心障礙【領有殘障手冊者】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二) 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者。

■申請人資格

1. 病患之配偶。
2. 病患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3. 病患之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姪等。
4. 病患之二等以內姻親•如婆媳、女婿、祖父母與孫媳婦(女婿)等。
5. 病患在台無親屬者,得以本人為申請人。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殘障手冊類別】:
1.平衡機能障礙 2.智能障礙
3.植物人 4.失智症
5.自閉症 6.染色體異常
7.先天代謝異常 8.其他先天缺陷
9.慢性精神病 10.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標準:

  1. 皮膚嚴重或大範圍(30﹪以上)之病變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如嚴重灼燙傷或電傷、天瘡、類天瘡、紅皮症、各 種水症、魚鱗癬、蕈樣黴菌病及Sezary症候群。
  2. 重度骨關節病變導致骨質脆弱或髖、膝、肘、肩等至少二個關節僵直或攣縮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
  3. 雙側髖或膝關節經手術(如人工關節置換或重整術)後仍功能不良,須重置換,且其運動功能受損,無法自行下床活動,生活功能不良者。
  4. 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併發多處關節變形,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
  5. 重度或複雜性或有併發症之骨折(如雙下肢或一上肢併一下肢骨折、開放性粉碎性骨折且合併骨髓炎等),影響運動功能或須靠輔助器才能行動,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
  6. 慢性阻塞性肺病,導致肺功能不良,影響生活功能之執行者。
  7. 腦血管疾病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8. 腦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9. 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者
  10. 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11. 中樞、周邊神經及肌肉系統病變,其肢體運動功能障礙達重度等級以上,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者。
  12. 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13. 兩眼矯正視力皆在0.01以下者。
  14. 失智症:本項目得以CDR(臨床失智評估量表)做判斷之參考。
    CDR二分以上者,須由1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簽章。
    CDR一分者,須由2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一致認定有需專人協助照護必要,並予簽章。
  15. 其他經醫師專業判斷評估認定為罹患嚴重病況且健康功能狀況不良者,經六個月觀察病情穩定。

■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1. 據上流程,得申請外籍監護工者其經醫療團隊照護評估須為『需24小時照護』。病症暨失能診證
    明書【下載】。
  2. 勞委會指定之醫療機構【下載】。
  3. 醫療機構評估團隊組成的方式為至少一位醫師及另一位醫事相關人員,醫事相關人員的定義為: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職 能 治療師、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及臨床心理師或社工人員等。
  4. 醫療機構評估團隊須於2日內將評估結果知會雇主及居住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5.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根據現有人力資料庫中,搜尋有就業意願的本國照護人員。每名雇主推介作業次數至少2次,每次推介3人,並將於6個工作天完成推介手續。就業媒合結果將於三個工作天後上網,供雇主查詢。
  6. 雇主對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所推介之本國照顧員,不得以下列原因拒絕僱用:
    一、推介人員能力不足。
    二、推介人員薪資過高。
    三、直接表明欲聘僱外勞。
  7.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同一被看護者以聘僱一名外勞為限。
  8. 勞委會核配之外勞配額,均可循環使用至申請資格喪失,惟外勞工作2年期滿須辦理展延聘僱申請,工作滿3年需申請重新招募許可。
  9. 外勞在台工作期限以兩年為限,到期可展延一年,同一外勞可在台工作至多六年。

■ 殘障手冊:
1. 殘障手冊等級須為重度等級以上。
2. 持聽障、視障、器障殘障手冊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者,須接受醫療團隊照護評估。
3. 持輕、中度殘障手冊者,亦須接受醫療團隊照護評估。

■ 長期照護管理中心
各縣市長期照護管理中心【下載】。

1.申請人及被照顧人之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
2.殘障手冊影本。(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作專業評估者免附)
3.被照顧人之2吋照片一張。
AF-027提前申請外國人入國切結書
同一被看護者原則上不得申請兩名監護工,但若巴示量表0分或是被看護者為植物人,則可申請兩名監護工。
 

◎申請人三等血親關係圖

  (1) 代表一等血親  (2)代表二等血親   (3)代表三等血親

 

 

外曾祖父母
(3)

 

曾祖父母
(3)

 

 

│                   │

 

 

外祖父母
(2)

 

 

 

祖父母
(2)

 

 

 

┌─────┴─┬──────┬──────┬─┴─────┐

姨母
(3)

舅父
(3)

父母
(1)

姑
(3)

伯叔
(3)

 

┌─────────┼─────────┐

姐妹
(2)

自  己

兄弟
(2)

 

┌────┤     ┌───┴───┐     ├────┐

外甥女
(3)

外甥
(3)

女兒

兒子

姪子
(3)

姪女
(3)

 

┌──────┤      ├──────┐

 

 

外孫女
(2)

外孫
(2)

 

孫子
(2)

孫女
(2)

 

 

 

│      │      │      │

 

 

外曾孫女
(3)

外曾孫
(3)

 

曾孫
(3)

曾孫女
(3)

 

 

 

 

1.外籍監護工期滿前四個月,雇主可辦理重新招募許可,惟仍須具備上述申請條件。
2.本公司協助雇主辦理期滿重新招募皆以快件處理,前後任監護工將不會出現空窗期。

■入境前申辦費用:(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公告實施)

項 目 費 用
登記費及介紹費 一個月基本工資 NT.15,840元
行政規費 勞委會案件審查費 招募許可 NT.200元/次
轉換雇主許可 NT.200元/次
專換工作許可 NT.200元/次
入國簽證許可 NT.100元/次
聘僱許可 NT.100元/次
展延聘僱許可 NT.100元/次
遞補許可 NT.100元/次
駐台辦事處文件驗證費 印尼辦事處
NT.1,000元/次
菲律賓辦事處 NT.1,435元/次
越南辦事處 NT.1,000元/次
泰國辦事處
免收
文件快遞費 印尼-雅加達 NT.500元/次
菲律賓-馬尼拉 NT.500元/次
越南-河內 NT.500元/次
泰國-曼谷
NT.500元/次
服務費 含二年聘雇契約及一年展延聘雇契約 NT.6,000元

■說明:
1.實際收費金額及收費方式以委任契約登載為主。
2.行政規費為參考金額,收費標準若有變動依各公務單位公告為主。
3.本公司收費皆依據政府公告實施,於外勞入境後絕不巧另名目收取其他費用。

■入境後聘僱費用:

【雇主負擔部份】

項目 外籍幫傭 備註
薪資 NT.15,840 / 月 依勞基法及聘僱契約規定
加班費 NT.2,112 / 月 一個月有四個禮拜日之週日不休假津貼
就業安定基金 NT.5,000 / 月 定期向勞委會繳交
健保費 約NT.802 / 月 依投保薪資計算,外自付NT.236 / 月
意外險
約NT.225 / 年 外傭意外身故時之風險分攤
平均每月花費金額 約 NT.23,754
含週日不休假津貼

【回程機票】

國家 費用 備註
菲律賓 約NT.6,500 外傭工作期滿離境時才須給付,左列費用為參考用,實際票價以當時開票為準。一個月有四個禮拜日之週日不休假津貼定期向勞委會繳交依投保薪資計算,外自付NT.236/月外傭意外身故時之風險分攤
印尼 約NT.6,000
泰國 約NT.6,500
越南 約NT.6,500
蒙古 約NT.18,000

【外勞自行負擔部分】
項目 承辦主管機關 備註
居留證 各縣市警察局外事課 NT.1,500 / 年「含移民機構代辦費500/次」
定期體檢 勞委會指定醫院 約NT.1,600 / 六個月/次;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諮詢服務規費 慶紘人力 NT.1,800 / 第一年每月
NT.1,700 / 第二年每月
NT.1,500 / 第三年每月

■申辦流程:



■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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