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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三K三班
申辦條件 應備文件 相關規定 期滿重招 申辦費用
依據:
行政院勞工委員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 勞職外字第○九六○五○八○九三號令  
說明:
訂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三條規定製造業中具有特定製程之產業」,並自公告日起開放申請。  
申請類別:
區分有『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兩類:
特定製程: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
特殊時程:屬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達一小時以上之特殊時程之行
應備文件:
1.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2.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縣市政府免辦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
3.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
3.1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
3.2工廠設立未滿一年者,應檢附營業稅表(401表)及機器設備之財產目錄;
3.3新購置機器設備尚未列於財產目錄者應檢附發票影本。
4.工廠生產流程圖
5.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圖 
6.設備名稱及人員配置預估表:申請案件所需設備名稱及超作該機器設備預估人員配置
7.工廠平面圖
8.公司簡介說明:需包含公司簡介與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9.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文件:僅資源化產業類別須檢附,並擇一檢附。
9.1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資格證明文件 
9.2公民營廢棄物處(清)理機構資格證明文件 
9.3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資格證明文件 
9.4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資格證明文件 
10.人員之出勤紀錄:特殊時程申請案件須檢附最近一個月從事特殊時程人員之出勤紀錄。
聘僱外勞人數上限:
依行業別之不同而區分有『A級』、『B級』、『其他』等三類。
A級為百分之20。
B級為百分之18。
其他為百分之15。
工業局初審:
組審:符合資格廠商向工業局提出申請,由工業局會同職訓局審核廠商資格及特定製程生產線所需建議人數。
局審:由工業局與職訓局副局長以上層級召開審核會議,審核經組審後,對於行業、製程認定結果仍有爭議之案件。
 
勞委會複審:
函送外勞配額通知書:
1.職訓局依工業局審核之預估建議人數,每五人得申請聘僱外勞二名。
2.雇主對於核配人數有爭議者,於期限內檢附相關說明及資料向職訓局申請異議,由職訓局依相關規定審議。
 
核發招募許可:
廠商於期限內完成國內招募程序,向勞委會申請招募許可。
聘僱外勞人數查核:
1.A級行業:聘僱外勞人數不得超過本國勞工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2.B級行業:聘僱外勞人數不得超過本國勞工總數之百分之十八。
3.其他行業:聘僱外勞人數不得超過本國勞工總數之百分之十五。






外勞人數核配原則:
一、預估需工人數
1.工業局預估生產線勞工人數,以指定之特定製程或於特殊時程運作之機器設備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計算。
2.特定製程依案件申請時之實際生產運作班制核算人數。
3.特殊時程依案件申請時之實際生產運作單班制核算人數。
4.工業局審核申請案件係依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流程圖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為審核基準,或參酌同一行業工廠類似生產設備或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後﹐就該案之生產流程圖、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圖、工廠平面圖及設備清單等書面資料審核,估計所需生產線勞工人數。
5.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審核基準,由工業局各組審查會議訂定。
6.申請案件經工業局審查會議或複審會議決議確實有查廠必要時,將會同勞委會職業訓練局赴廠查訪。
二、初次招募人數:以工業局核定預估建議之人數,每五人得申請聘僱外勞二人。
三、聘僱人數:
A級行業:不得超過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工業局核定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B級行業 :不得超過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工業局核定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十八。
其他行業:不得超過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工業局核定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十五。








一、3K、3班僅能擇一申請,若雇主同時符合兩種申請條件,須分兩次送件。
 
二、目前已聘有外勞之雇主,目前所聘僱的外勞人數若多於新制核可人數,勞委會將「不予核可」。但已核發的原配額,勞委會將不會收回。
 
三、此次製造業3K3班申請專案,較先前開放專案不同之處,在於取消先聘本勞,才可獲聘外勞的規定,並依產業特性,區分A、B、C三種等級,提高外勞比例,分別予以20%、18%、15%等級核配。
 
四、95年度已提出申請3K、3班外勞之雇主,得另提出申請,並未受限制,惟行業別、製程須符合此次之公告事項。
 
五、所有送審之影本文件需再加蓋「與正本相符」印章。
 
六、雇主所提供之生產流程及設備名稱,必須屬於公告之「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的生產機具或人員配置。
 
七、雇主生產之產品名稱,應書寫明確之產品名稱。
 
八、設備名稱應與公司財產目錄機械設備明細表之名稱相符,不可自行命名或變更。
一、雇主所聘僱外勞總人數之認定,應包含下列人數:
1. 申請初次招募外勞人數。
2. 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勞人數。
3. 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外勞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
4. 申請日前二年內,辦理轉換雇主之外勞人數。
二、僱用員工人數不滿五人者,得聘僱外勞一人。
三、於聘僱外勞期間,聘僱外勞總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四、勞委會自雇主引進外勞入國滿三個月起,每三個月將依規定查核雇主聘僱外勞之比率或人數。
1. 聘僱外勞之人數及僱用員工人數,以勞委會查核當月之前二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採計前三個月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計算。
2. 雇主聘僱外勞超過法定之比率或人數,經勞委會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廢止雇主超過規定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入境前申辦費用:(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公告實施)

項 目 費 用
登記費及介紹費 一個月基本工資 NT.17,280元
行政規費 勞委會案件審查費 招募許可 NT.200元/次
轉換雇主許可 NT.200元/次
專換工作許可 NT.200元/次
入國簽證許可 NT.100元/次
聘僱許可 NT.100元/次
展延聘僱許可 NT.100元/次
遞補許可 NT.100元/次
駐台辦事處文件驗證費 印尼辦事處
NT.1,000元/次
菲律賓辦事處 NT.1,435元/次
越南辦事處 NT.1,000元/次
泰國辦事處
免收
文件快遞費 印尼-雅加達 NT.500元/次
菲律賓-馬尼拉 NT.500元/次
越南-河內 NT.500元/次
泰國-曼谷
NT.500元/次
服務費 含二年聘雇契約及一年展延聘雇契約 NT.6,000元

■說明:
1.實際收費金額及收費方式以委任契約登載為主。
2.行政規費為參考金額,收費標準若有變動依各公務單位公告為主。
3.本公司收費皆依據政府公告實施,於外勞入境後絕不巧另名目收取其他費用。

■入境後聘僱費用:

【雇主負擔部份】

項目 外籍廠工
備註
薪資 NT.17,280 / 月 依勞基法及聘僱契約規定
加班費 NT.2,304 / 月 一個月有四個禮拜日之週日不休假津貼
就業安定基金 NT.2,000 / 月 定期向勞委會繳交
健保費 約NT.802 / 月 依投保薪資計算,外自付NT.236 / 月
意外險
約NT.225 / 年 外傭意外身故時之風險分攤
平均每月花費金額 約 NT.22,611 含週日不休假津貼

【回程機票】

國家 費用 備註
菲律賓 約NT.6,500 外傭工作期滿離境時才須給付,左列費用為參考用,實際票價以當時開票為準。一個月有四個禮拜日之週日不休假津貼定期向勞委會繳交依投保薪資計算,外自付NT.236/月外傭意外身故時之風險分攤
印尼 約NT.6,000
泰國 約NT.6,500
越南 約NT.6,500
蒙古 約NT.18,000

【外勞自行負擔部分】
項目 承辦主管機關 備註
居留證 各縣市警察局外事課 NT.1,500 / 年「含移民機構代辦費500/次」
定期體檢 勞委會指定醫院 約NT.1,600 / 六個月/次;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諮詢服務規費 慶紘人力 NT.1,800 / 第一年每月
NT.1,700 / 第二年每月
NT.1,500 / 第三年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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