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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開放「製造業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資格限制為何?

1.符合行政院勞委會9835日勞職許字第0980505375號令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3條指定之34項「特定製程」、關聯產業82項(含行政院勞委會於97229日以勞職審字第0970060195號函專案開放「2740資料儲存媒體製造業」,98610日勞職許字第0980072875號函專案開放工業及研磨材料製造業項下「砂輪製造業」)。

2.考量國內失業率攀升,基於保障國人之就業權益,行政院勞委會業於9837日起停止受理製造業「特殊時程」申請引進外勞案件。

3.另就勞委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3條第4項第2款專案核定之特殊時程適用業別有相關疑慮者,請逕洽行政院勞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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