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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02/06)雇主國內求才 本勞須至少聘僱四成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二月六日台北報導】避免雇主因雇用外國人而故意不僱用本國勞工,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雇主雇用事業單位外勞,依規定須向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才登記,推介本國勞工,勞工局將要求雇主聘僱本國勞工的員額,應達求才人數的4成,否則不予核發證明。而雇主聘用本國勞工須至少3個月,勞工局也會後續追蹤,一旦發現本國勞工離職的原因,為雇主提供不當勞動條件及工作內容不合理,將通報勞委會,審核時即不予許可。

 製造業本、外勞人數比率,定期查核基準為20%,一旦發現外勞超過該原則,超出部份員額將遭廢止。因此勞工局要求僱用本國勞工40%,門檻較勞委會高。

 國內失業率攀升,基於增加本國勞工就業,勞工局是否調高比率?就服中心指出,現階段並無調整的規劃,至於審核作業,仍依勞委會規定辦理,雇主求才時招募體力工,不得以技術不合為由拒絕雇用,否則所引進的外勞亦須具有所要求的技能,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雇用本國勞工。

 就服中心表示,雇主的求才工作內容,不得有不合理的要求,或不實陳述工作的危險性及困難,如有上述情況,亦不予發給求才證明。

 為穩定就業,針對受推介本國勞工的受聘僱後的情況,就服中心也將定期追蹤,雇主雇用時間至少3個月以上,如雇用時間過短,就服中心將進行瞭解,詢問本勞離職原因,瞭解工作內容是否與求才時相符,以及其他勞動條件有無不合理情事,如經查有不符規定的情形,將函轉勞委會,如確有違法,未來外勞申請案將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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