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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止,申請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應備文件,有關「商業登記證明」之替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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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98年4月2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適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及商業於該日起辦理變更登記時,毋須繳回作廢。」。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應備文件中列有「機構立案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為配合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核發及停止適用之制度,爾後,以下列文件替代「機構立案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辦理相關事宜: (一)新設立之本國公司、外國分公司以經濟部核發之核准函替代原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新設立外國公司在臺辦事處除經濟部核准函外,另應加附公司登記表。 (三)已設立之本國公司、外國分公司請列印檢送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所載商工登記資料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替代原營利事業登記證。 (四)已設立外國公司在臺辦事處,除列印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所載商工登記資料外,另應加附公司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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