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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3外國人持用偽造護照或簽證 禁止來台10年
內政部「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部分修正,其中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或其他疾病者,禁止入國至痊癒之日,如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者,則禁止來台10年。

內政部修正「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2點、第6點、第13點規定,自中華民國98年8月1日生效;其中明文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將不得來台,並分情節輕重規範年限,至於禁止入國期間,自外國人被拒絕入國或出國之翌日起算。

 根據規定包括,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者,或是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者,或是未經查驗入國、未經許可臨時入國,而經驅逐出國者,皆處禁止入國10年;攜帶違禁物者,禁止入國5年;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或其他疾病者,禁止入國至痊癒之日;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者,禁止入國3年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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