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仲介服務 可依來台工作年限收費
針對回鍋外勞轉換雇主後,其仲介服務費應如何收取?勞委會指出,外勞在台轉換新雇主後,可依來台年限區分第1年為每月1,800元、第2年1,700元、第3年1,500元,由於勞委會規定的仲介服務費是上限,因此外勞轉換新雇主後,可以重新與仲介協議服務費,若皆由同仲介服務,勞委會建議仍以每月1,500元收取,仲介若是依外勞在台工作年限計算服務費也是可以。
根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6條規定,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之金額如下:一、90年11月9日後取得入國簽證者:第1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800元,第2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700元,第3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但曾受聘僱工作2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
前項費用得預先收取,最長以3個月為限。終止服務時,預先收取的費用應按未提供服務月數退還外國人。
勞委會表示,上述規定主要是以「同一雇主」來考量外勞服務費的金額,不管是否為同一仲介服務,因此若是受僱同一雇主,外勞再回鍋來台工作,其仲介服務費應以每月1,500元計算。
至於,若是再回鍋後外勞轉換新雇主,其服務費收費標準,勞委會說,則是按外勞「本次在台工作累計之期間」收費,例如外勞在第2年由新雇主承接,其服務費將以第2年入境來計算,也就是仲介服務費上限每月1,700元;勞委會強調,服務費不是以外勞受聘僱新雇主即重新計算工作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