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外勞必須適法 便宜行事後患無窮
雇主們請注意了!
隨意叫仲介公司把女傭帶走,反正女傭不在我家,出事也不關我事。
事情真是這樣嗎?
[實務案例]雇主懷疑女傭偷錢,第一通電話絕不是打給警察局而是仲介公司:「你們的女傭偷錢,太可怕了!現在馬上來帶走,我絕對不再讓她住在我們家裡,現在馬上來帶走!」仲介公司人來了,把女傭帶到警察局報案,女傭抵死不認,警員查無證據也不受理。仲介公司把女傭送回雇主家,雇主堅不接受。再打電話給勞工局請求收容,勞工局一定說事件未達安置要件,同樣不予理會。於是,仲介公司只好先把女傭帶回公司宿舍安置再說。於是,
可能一,女傭滿腔怒火挾怨投訴。
可能二,女傭心口不服伺機逃跑。
可能三,女傭反應激烈傷人自殘。
可能四,女傭含冤哀怨燒炭割腕。
可能五,可能…別再可能下去了!
無論是上述那一種可能,雇主都脫不了關係的,因為女傭未達安置對象要件,仍然在聘僱許可期間,雇主還是要負所有法定責任。女傭出事了,雇主說人是仲介公司帶走的,不關我的事。那又如何?是你命令仲介公司帶走的,不是嗎?回頭看看你與仲介公司簽署的委任服務契約書,�媕Y有記載仲介公司須負外勞臨時安置之責嗎?當然沒有。
(本會訊)外籍勞工無論是在等待轉換雇主、等待遣返回國,或甚至嚴重勞資糾紛雙方水火不容時,雇主千萬別便宜行事,隨意召喚仲介公司把人帶走了之。要知道,無論任何原因要臨時安置外籍勞工,必需先經勞工主管機關認可,而且臨時安置地點也必須是法定安置地點。以往仲介公司怕得罪雇主,總是隨召隨到設法私下收容外勞。雖然暫時解決雇主的問題,但衍生的後遺症往往讓雇主得不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