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規定必須符合下列要項之一者,始認可為
安置對象:
(一)在等待轉換雇主或遣返回國期間,經勞委會核准外國人工作所在地主管機關認定雇主無法妥善照顧或管理。
(二)面臨雇主關廠、歇業、或負責人行蹤不明,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膳宿乏人照顧。
(三)因主動檢舉或其他原因發生之勞資爭議情事,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不宜再留置雇主處。
(四)遭雇主不當對待(例如性侵害、性騷擾、虐待、毆打、惡意遺棄等),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雇主無法妥善照顧。
(五)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依「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認定為人口販運被害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有安置必要之外國人。
安置單位有公辦也有委外。實務經驗告訴我們,公辦安置單位除非外勞遭雇主不當對待而且情節嚴重者,否則概不受理。委外安置單位則因得以請領補助經費,接受度就寬鬆許多。
那麼,雇主叫仲介公司把人帶走,事後再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報備,可不可以?
只要立刻報備,勞工主管機關通常一定說好。
但是地雷就在這裡,因為你拿不到主管機關核准安置外勞的證明文件。
萬一外勞抗拒、投訴,或發生逃跑失聯、傷害死亡等意外事故,
主管機關將不止追究仲介公司責任而已,雇主的法定責任,恐怕將是無法承擔的重。
倘若您是聘僱外勞的雇主,面臨外勞居住您府上或廠房感到不安、不適,而擬安置外勞於外者,建議您一定要先徵得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的認可後,再委任仲介公司依法處理。
無論事情有多氣多急,簡單的一個徵詢動作,可保您駛萬年船呢!
[法規研究發展委員會]建議會員公司,鑒於雇主常因雞毛蒜皮小事,
強求仲介公司立刻帶走外勞,並將後續煩瑣事務完全丟給仲介公司
承擔時,可俟機出示此會訊予雇主.除可提醒雇主收容安置外勞必須
遵守之法定程序外,更有必要告知雇主聘僱外勞之法定責任. |